遵义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省遵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11
申请执行人遵义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李炎霞,女,195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碧云路1号。

法定代表人彭登高,局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黔高行终字第48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受理遵义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省遵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遵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通知书后自动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黔高行终字第48号行政赔偿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徐忠显

审判员  胡晓波

审判员  杨 勇

二○一五 年 十二 月 九 日

书记员  何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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