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宇,生于贵州省兴义市,公民身份证号:×××,
住贵州省兴仁县雨樟镇四家寨村四家寨组23号。
被执行人李代付,生于贵州省兴仁县,公民身份证号:×××,住贵州省兴仁县。
被执行人刘飞,生于贵州省兴义市,公民身份证号码×××,个体户,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仁支公司。
地址:贵州省兴仁县城东新区振兴大道中段。
负责人:王德宁,系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兴仁县人民法院(2014)仁民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文平广向本院申请执行张宇、李代付连带给付申请人文平广5933.45元,由被执行人刘飞给付申请人55767.09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宇、李代付、刘飞,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兴仁县人民法院(2015)仁执字第3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杨时军
审判员 彭飞
二0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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