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平广申请执行张宇、李代付、刘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本裁定书

2016-08-30 18:11
申请执行人文平广,生于贵州省兴义市,公民身份证号:×××,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执行人张宇,生于贵州省兴义市,公民身份证号:×××,

住贵州省兴仁县雨樟镇四家寨村四家寨组23号。

被执行人李代付,生于贵州省兴仁县,公民身份证号:×××,住贵州省兴仁县。

被执行人刘飞,生于贵州省兴义市,公民身份证号码×××,个体户,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仁支公司。

地址:贵州省兴仁县城东新区振兴大道中段。

负责人:王德宁,系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兴仁县人民法院(2014)仁民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文平广向本院申请执行张宇、李代付连带给付申请人文平广5933.45元,由被执行人刘飞给付申请人55767.09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宇、李代付、刘飞,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兴仁县人民法院(2015)仁执字第3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杨时军

审判员  彭飞

二0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谭宇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