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秦兴洪,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陈吉生,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
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合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陈吉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合信用社申请执行陈吉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麻 伟
审 判 员 肖祥中
代理审判员 李书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廖冬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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