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黄某,贵州省剑河县人。
被执行人黄某某,贵州省剑河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文通木申请执行黄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某未按生效判决履行赔偿25161元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某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黄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北京路支行账号为:×××的存款贰万陆仟零叁拾玖元(小写:2603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应武
审判员 黄万林
审判员 王斌杰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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