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福泉市金山办事处新泉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盛业,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文建福,贵州省福泉市人。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福督字第68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福泉市供排水有限责任总公司古城分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文建福支付拖欠水费及违约金二百一十二元以及申请执行费十七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五十元,合计二百七十九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文建福有银行存款。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文建福二百七十九元至福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泉市支行;户名:福泉市财政局;)。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松
审判员 甘业勤
审判员 罗章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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