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韩宏书。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道民初字第8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韩宏书于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郑伟材料款4722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90元。因韩宏书未履行,故郑伟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因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黔0325执15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当恢复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许 超
审判员 李 强
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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