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市供排水有限责任总公司古城分公司申请执行朱兴明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11
申请执行人福泉市供排水有限责任总公司古城分公司。

住所地:福泉市金山办事处新泉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盛业,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朱兴明,贵州省福泉市人。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福督字第64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福泉市供排水有限责任总公司古城分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兴明支付拖欠水费及违约金三百二十四元以及申请费十七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五十元(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已缴纳),合计三百九十一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兴明有银行存款。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朱兴明存款三百九十一元至福泉市供排水有限责任总公司古城分公司账户【开户行:贵州福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厢支行(原福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厢支行)】;户名:福泉市供排水有限责任总公司古城分公司。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松

审判员  甘业勤

审判员  罗章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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