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昌发、李扬分、肖成正与被申请人韦贵贤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11
申请执行人梁昌发。

申请执行人李扬分。

申请执行人肖成正。

被执行人韦贵贤。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道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韦贵贤支付梁昌发、李扬分、肖成正工资99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因韦贵贤未履行,故梁昌发、李扬分、肖成正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并经本院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黔0325执10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当恢复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许 超

审判员  李 强

二0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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