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扬分。
申请执行人肖成正。
被执行人韦贵贤。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道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韦贵贤支付梁昌发、李扬分、肖成正工资99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因韦贵贤未履行,故梁昌发、李扬分、肖成正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并经本院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黔0325执10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当恢复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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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许 超
审判员 李 强
二0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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