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余跃,住遵义市。
本院在执行胡阳兵申请执行余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阳兵未提供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明荣
审 判 员 陈 默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安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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