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杜某某。
本院在执行平某某申请执行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杜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新城路路支行账号为×××账户内有存款13673.4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杜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新城路支行账号为×××账户内存款36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许 超
审判员 梁 盛
二○一六 年 三 月 四 日
书记员 李 强
")被执行人杜某某。
本院在执行平某某申请执行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杜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新城路路支行账号为×××账户内有存款13673.4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杜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新城路支行账号为×××账户内存款36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许 超
审判员 梁 盛
二○一六 年 三 月 四 日
书记员 李 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