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滔。
本院在执行严召栋申请执行陈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滔在中国农业银行道真县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存款5500元、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溪信用社账号为×××的账户内存款24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全面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滔在中国农业银行道真县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存款5500元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陈滔在中国农业银行道真县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存款4577.81元;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滔在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溪信用社账号为×××的账户内存款24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许 超
审判员 梁 盛
二○一六年 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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