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严建勇。
被执行人傅德华。
本院在执行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申请执行傅德华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傅德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武隆县芙蓉中路支行账号为×××账户内有存款4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傅德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武隆县芙蓉中路支行账号为×××账户内存款2730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许 超
审判员 梁 盛
二○一六 年 三 月 四 日
书记员 李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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