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罗守权, 1975年7月24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贵州省兴仁县人,住贵州省兴仁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4)仁民初字第 1405 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卢祥奇申请执行罗守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并于 2015 年 6月 25日向被执行人罗守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守权自收到执行通知书 5 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1、向申请执行人卢祥奇支付报酬人民币6960元;2、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罗守权至今未履行该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中,经过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罗守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卢祥奇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执字第1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卢祥奇发现被执行人罗守权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宋臣江
审判员 刘文安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曹作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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