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苏某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11
申请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委托代理人黄国勤,该局政策法规股负责人。

被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苏某。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王某某、苏某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道卫计征决字[201508]第X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其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14400.00元,共计征收28800.00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执行费33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6年3月28日表示,被执行人已在其单位缴清本案执行标的,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黔0325执03号执行案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许 超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冉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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