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黄国勤,该局政策法规股负责人。
被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苏某。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王某某、苏某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道卫计征决字[201508]第X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其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14400.00元,共计征收28800.00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执行费33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6年3月28日表示,被执行人已在其单位缴清本案执行标的,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黔0325执03号执行案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许 超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冉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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