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其林申请执行刘吉华、朱加春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11
申请执行人黎其林,贵州瓮县人,住所地瓮安县。

被执行人朱加春,贵州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

被执行人刘吉华,贵州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

黎其林诉朱加春、刘吉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16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被告朱加春自愿于在2015年8月15日前在瓮安县交警大队处理好×××号车辆的违章罚款及违章扣分15分的事宜;二、被告朱加春、刘吉华差欠原告黎其林×××号车租车费四千五百二十元,被告刘吉华自愿从2015年8月起每月15日前给付一千,于2015年12月15日前全部给付完毕,被告朱加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黎其林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黎其林自愿承担。因被告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黎其林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到庭达成执行和解意见:一、被执行人刘吉华自愿在2016年2月3日给付520元(当庭给付);二、余款4000元分两期给付,从2016年3月起至2016年4月止,每月给付2000元(月底给付);三、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余执行请求。本案执行费已交。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瓮民初字第16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确定未履行给付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文忠

审 判 员  杨桥生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饶成忠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