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昌武申请执行王绥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2016-08-30 18:11
申请执行人黄昌武,公民身份证号码×××,贵州省兴仁县人,住贵州省兴仁县。

被执行人王绥华,公民身份证号码×××,贵州省兴仁县人,住贵州省兴仁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黄昌武申请执行王绥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绥华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王绥华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1、向申请执行人黄昌武返还彩礼金人民币2000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357元;案件申请执行费200元。本院在执行中,经过调查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王绥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昌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2322执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黄昌武发现被执行人王绥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宋臣江

审判员  刘文安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曹作晴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