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紫薏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长葛市盛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撤回执行申请裁定书

2016-08-30 18:11
﹙2015﹚仁执字第564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紫薏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县陆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潘军,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余光云,贵州黔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长葛市盛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坡胡镇盛寨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秦胜利,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杨群州、王宏杰,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兴民终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3)仁民初字第 1371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省紫薏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长葛市盛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贵州省紫薏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贵州省紫薏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系该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贵州省紫薏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宋臣江

审判员  刘文安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作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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