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锡雍。
本院在执行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供销合作社基层中心社申请执行王锡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锡雍在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育才路分社账号为×××帐户内有存款25918.01元。因被执行人王锡雍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锡雍在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育才路分社账号为×××帐户内存款25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许 超
审判员 李 强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 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