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石宇钗。
被执行人王棋。
本院作出的(2015)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王棋偿还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王棋因患结核性脑膜炎、蛛网膜下出血,现已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无义务承担人。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裁定如下:
(2015)道民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许 超
审判员 李 强
二0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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