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胜刚申请执行陈维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11
申请人杨胜刚,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

被执行人陈维方,贵州省遵义县人,住所地遵义市。

杨胜刚诉陈维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1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限被告陈维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杨胜刚借款本金人民币一百一十六万七千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杨胜刚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经双方协商一致,申请人执行人杨胜刚与被执行人陈维方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陈维方差欠申请执行人杨胜刚借款本金一百一十六万七千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执行人陈维方自愿于2016年4月30日前清偿完毕;三、申请执行人杨胜刚放弃其余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瓮民初字第1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周华彬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奚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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