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银菊申请执行付杰离婚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2016-08-30 18:11
申请执行人李银菊,公民身份证号码×××,贵州省岑巩县人,住贵州省兴仁县。

被执行人付杰,公民身份证号码×××,贵州省兴仁县人,住贵州省兴仁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48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李银菊申请执行付杰离婚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付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付杰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1、给付李银菊已经到期的补偿款23000元。 2、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45元。本院在执行中,经过调查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付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执字第4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李银菊发现被执行人付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宋臣江

审判员  刘文安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曹作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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