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瓮安县润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刘刚,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经常居住地瓮安县瓮水办事处。
被执行人彭南凤,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系被执行人刘刚之妻。
被执行人蒋冼易,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
被执行人邱金雪,贵州省瓮安县人。系被执行人蒋洗易之妻。
被执行人蒋洗君,贵州省瓮安县人,经常居住地瓮安县瓮水办事处花竹园小区。
关于刘莉诉瓮安县润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刚、彭南凤、蒋冼易、邱金雪、蒋冼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限被告瓮安县通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刚、彭南凤、蒋冼易、邱金雪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莉借款本金五十二万二千五百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蒋冼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被告瓮安县润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刚、彭南凤、蒋冼易、邱金雪和蒋冼君承担”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刚达成和解协议,刘刚承诺于2016年6月28日前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刘刚承诺于2016年6月28日前交纳执行费76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瓮民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俊丽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顾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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