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正欢申请执行李雄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2016-08-30 18:10
申请执行人王正欢,公民身份号码×××,贵州省兴仁县人,住贵州省兴仁县。

被执行人李雄刚, 1969年8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贵州省都匀市人,个体工商户,户籍地:贵州省都匀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 1060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王正欢申请执行李雄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并于 2015 年 8月 13日向被执行人李雄刚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李雄刚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1、赔偿申请执行人王正欢因受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9000元。 2、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485元。本院在执行中,经过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雄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正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执字第3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王正欢发现被执行人李雄刚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宋臣江

审判员  刘文安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曹作晴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