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县给力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兴富、夏贵红、李茂胜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10
申请执行人瓮安县给力担保有限公司,地址瓮安县瓮水办事处金龙社区。

法定代表人喻泽林,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闵奎。

被执行人福泉市富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福泉市金山办事处洒金北路。

法定代表人唐兴富。

被执行人唐兴富,住贵州省福泉市。

被执行人夏贵红。

被告李茂胜,男,汉族,1976年12月18日生,住瓮安县雍阳镇文峰北路。

本院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限被告福泉市富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唐兴富、夏贵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瓮安县给力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总额四十一万七千一百六十元二角;二、限被告福泉市富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唐兴富、夏贵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瓮安县给力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代偿款利息及违约金(以借款本金3404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5%从2013年12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三、由被告李茂胜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8882元,减半收取4441元,由四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因被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福泉市富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已息业,无财产可供执行,唐兴富去向不明,夏贵红收入已被其它法院执行,长期扣划,暂无财产可供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茂胜在瓮安县农村工作局有工资收入,本院依法裁定每月扣取李茂胜工资3800元,从2016年4月起至2027年5月止,共扣取134个月,用于履行本案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俊丽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顾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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