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雷刚,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余法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黎仕清申请执行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雷刚偿还黎仕清借款50000元,雷刚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267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雷刚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余法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王雪松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彭 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