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学武,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
本院作出的(2006)瓮刑初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由被告人张学武赔偿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原告人罗友祥死亡补偿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给付)。”因被执行人张学武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罗友祥于2008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在本辖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申请执行人延期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双方于2011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罗友祥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罗友祥与被执行人张学武协商一致并自愿达成新的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张学武差欠申请执行人罗友祥赔偿款40 000元(注:被执行人张学武在本次恢复强制执行前已给付8 000元),现差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32 000元,扣除被执行人当场已给付的5 000元,余款27 000元被执行人张学武自愿限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7 000元,2017年至2018年度,每年度的12月30日前给付10 000元;二、申请执行人罗友祥自愿放弃其余全部执行请求。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6)瓮刑初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文忠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余志强
二○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黎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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