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何艳,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49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陈璐申请执行何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何艳偿还借款420 000万元及利息,承担受理费;本院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何艳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外出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陈璐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余法民初字第4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出现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朱义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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