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赵执利,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钟才容申请执行赵执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赵执利偿还借款130 000万元及利息,承担受理费;本院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赵执利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钟才容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余法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朱义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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