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邓小兵,男性,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余法民初字第156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刘云珍申请执行邓小兵离婚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邓小兵支付刘云珍抚养费18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邓小兵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余法民初字第1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田应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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