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倪梦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俊,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胡志军,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余庆县兴民城乡经济统筹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胡志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胡志军返还余庆县兴民城乡经济统筹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胡志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出现或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王雪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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