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玉海,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余法民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刘佳立申请执行张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张玉海偿还给刘佳立借款12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玉海外出无法联系、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刘佳立不能提供张玉海的执行财产线索,并拒不出席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余法民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友堂
审判员 朱义军
审判员 田应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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