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明秀与赖上学、何仕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10
申请人向明秀,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赖上学,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何仕会,贵州省余庆县人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54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向明秀申请执行赖上学、何仕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赖上学、何仕会偿还向明秀借款10万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赖上学、何仕会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5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王雪松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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