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樊树学,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徐治忠,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贵州省余庆县融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治忠。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樊林丽申请执行徐治忠、贵州省余庆县融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徐治忠、贵州省余庆县融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给樊林丽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承担受理费2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延期支付,现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友堂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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