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黔疆,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华。
被执行人胡思洪,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沈燕,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行非诉执字第00066号行政裁定书,受理了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胡思洪、沈燕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向被执行人胡思洪、沈燕征收社会抚养费4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思洪、沈燕均外出务工未在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行非诉执字第0006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友堂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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