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乾前,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调节书,受理了申请人龙国强申请执行李乾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李乾前偿还申请人龙国强借款250 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 525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李乾前自愿用工资偿还,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龙国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余法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调节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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