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董碧玉、张燕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10
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李黔疆,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华,该局职工。

被执行人董碧玉,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张燕子,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行非诉执字第74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1月7日受理了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董碧玉、张燕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依法对董碧玉、张燕子征收社会抚养费36 000元及滞纳金。本院立案受理后,查询了被执行人董碧玉、张燕子的银行存款,经查询,被执行人董碧玉、张燕子均无存款。查明被执行人董碧玉、张燕子已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董碧玉、张燕子未按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董碧玉、张燕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行非诉执字第7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下落明确或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田应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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