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黔疆,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华,该局职工。
被执行人董碧玉,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张燕子,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行非诉执字第74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1月7日受理了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董碧玉、张燕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依法对董碧玉、张燕子征收社会抚养费36 000元及滞纳金。本院立案受理后,查询了被执行人董碧玉、张燕子的银行存款,经查询,被执行人董碧玉、张燕子均无存款。查明被执行人董碧玉、张燕子已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董碧玉、张燕子未按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董碧玉、张燕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行非诉执字第7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下落明确或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田应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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