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邓庆方,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余法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钟尚国申请执行邓庆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0 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人借款20 000元,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余法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越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彭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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