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维学、黄朝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09
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李黔疆,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金明。

被执行人李维学,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黄朝英,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行非诉执字第00083号行政裁定书,受理了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李维学、黄朝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向被执行人李维学、黄朝英征收社会抚养费4214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维学、黄朝英均外出务工未在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行非诉执字第0008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友堂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彭 凤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