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清书与黄必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09
申请执行人王清书,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黄必江,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王清书申请执行黄必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0 000元,案件受理费675元,申请执行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一、从2016年4月1日起,由被执行人黄必江在每月月底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清书借款3000元,直至执行完毕止。二、申请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黄必江承担。三、申请人自愿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越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彭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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