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乾前,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67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陈璐申请执行李乾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李乾前偿还给申请人借款10万元、承担受理费1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裁定每月提取被执行人的部份工资予以执行,现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16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友堂
二0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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