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会昌与饶兴梅、杨秀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09
申请执行人熊会昌,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饶兴梅,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杨秀鸿,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了熊会昌申请执行饶兴梅、杨秀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饶兴梅、杨秀鸿偿还熊会昌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1 9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月24日、3月12日分别向被执行人杨秀鸿、饶兴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1月27日、2月1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王翔为被执行人饶兴梅提供担保,保证在2016年6月1日前支付执行款,逾期不支付的,王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申请执行人已表示认可。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饶兴梅未按时履行支付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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