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维刚、熊德芬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09
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李黔疆,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华。

被执行人李维刚,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熊德芬,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行非诉执字第00063号行政裁定书,受理了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李维刚、熊德芬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向被执行人李维刚、熊德芬征收社会抚养费36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其存款3800元,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且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行非诉执字第0006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友堂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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