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进伦与陈国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09
申请执行人祝进伦,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陈国进,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0153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祝进伦申请执行陈国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陈国进支付给申请人祝进伦工资3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陈国进外出下落不明,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01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友堂

二0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 凤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