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黔疆,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金明。
被执行人高连杰,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杨兴菊,贵州省湄潭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行非诉执字第80号行政裁定书,受理了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高连杰、杨兴菊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标的:社会抚养费24 588元及滞纳金。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高连杰、杨兴菊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征收申请人意见,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行非诉执字第8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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