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嘉鑫鹏程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安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钟安顺,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68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赵永彬申请执行钟安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告贵州嘉鑫鹏程装饰有限公司前支付原告材料款13.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06元由被告贵州嘉鑫鹏程装饰有限公司承担,担保人钟安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行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钟安顺于2016年3月30日支付申请人赵永彬执行款5000元;2016年4月15日前支付15000元;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4.4万元及4.4万元的利息;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7万元及7万元的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时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16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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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田应福
二0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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