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仲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09
申请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翠屏路9号。

法定代表人宋道伦,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朝军,该社职工。

被执行人吴仲奎,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49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吴仲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吴仲奎偿还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在执行过程中,吴仲奎偿还了申请人10000元,对剩余的借款,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4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王雪松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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