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宋道伦,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渝。
被执行人孟忠强,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余法民初字第54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孟忠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孟忠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15 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 3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孟忠强向本院书面保证在2016年4月16日前付两万六千元(已付),从2016年5月起每月至少偿还两千元,五年之内履行完毕,并由保证人刘秋生进行保证。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意见,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书面同意该保证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余法民初字第5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越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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