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余庆瑞弘商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琼,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祝常亮,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舒华,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余庆瑞弘商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祝常亮、舒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祝常亮、舒华偿还申请人余庆瑞弘商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800000元,承担受理费5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3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祝常亮在2016年5月30日前将构皮滩政府的工程款(已被余庆县人民法院冻结)领取出来支付给申请人,余款被执行人祝常亮保证在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毕,申请费由被执行人祝常亮承担,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田应福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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