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廷菊与韦会林、余庆县乾顺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08
申请人易廷菊,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韦会林,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余庆县乾顺汽车驾驶培训学校。

负责人伍云,校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人易廷菊申请执行韦会林、余庆县乾顺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韦会林赔偿申请人易廷菊因伤所受损失7 794.8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7元;由被执行人余庆县乾顺汽车驾驶培训学校赔偿申请人易廷菊因伤所受损失721.5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84.3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余庆县乾顺汽车驾驶培训学校已履行完毕赔偿义务。被执行人韦会林未履行义务而外出打工,家中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易廷菊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余法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韦会林出现并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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