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赵执利,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何念友申请执行赵执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赵执利偿还何念友借款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每月扣划赵执利的工资950元,被执行人赵执利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
二0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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